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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CS-A1-011 严禁违规收送“红包”、回扣、礼品礼金的规定

1.目的

     1.1 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着力解决违规收受“红包”、回扣以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突出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

2.范围

    2.1 全院

3.定义

    3.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

    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4.职责:无

5.标准

    5.1 严禁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5.1.1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

        5.1.2 在工作中本人及亲属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礼金(礼品礼金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5.2 规范“红包”回扣,礼品礼金处置登记

        5.2.1 工作人员收到“红包”回扣应立即退回,并报告院纪检监察室备案。

        5.2.2 对无法拒绝的或发现不知情的“红包”回扣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协助退回或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纪委“581”廉政账户。

        5.2.3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受礼者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

                  个月内上交至院纪检监察室,或由个人上交至“581”廉政账户,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院纪委留存,

                  一份随礼品礼金上交。

        5.2.4 凡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上交的,或者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捐助或其他用途的,视为收受礼品礼金。

5.3对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5.3.1现金一律交至“581”廉政账户。

        5.3.2 消费卡、有价证券和“烟票”由各单位至发卡(券)机构兑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协助;或以不低于九五折的价格折价内部公开处理后交至“581”廉政

                   账户。

        5.3.3鲜活产品、食品、烟酒等副食品(包括食品副食品提货券)、保健品等不宜长期放置的物品,以及单件价值2000元以下的物品,由提交道德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处置。

        5.3.4其余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以及无法确认价值的物品,移交上级纪委处置。

5.4 对收受“红包”、回扣、礼品礼金科室及人员处理,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

(浙卫发〔2018〕2号)、《义乌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义卫发〔2019〕37号)、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关于规范廉政

账户管理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通知》(浙纪发〔2020〕1号)、医院党风廉政相关制度规定及医院行风建设责任书内容。

6.流程:

7.表单

    7.1 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表一)     

8.相关文件

    8.1 《义乌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义卫发〔2019〕37号)

    8.2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8〕2号)

    8.3 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关于规范廉政账户管理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通知》(浙纪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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